%0 Journal Article %T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与中国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A 马忠法 %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P 157-164 %D 2015 %X 2013年通过的《水俣公约》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减排和限时履行义务。其核心(前22条)主要规定了汞生产、贸易、加汞产品、手工和小规模采金、污染场地等多方面的管理和防治工作及技术转让机制等;其附件给出了限制汞排放的清单及时限。它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及突出技术转让和分享等特征。中国是最大的汞生产、使用和排放国,面对着巨大的防治压力。应依据公约内容,开展普查工作,构建从汞生产、供应、排放点源、废弃物到最终处理、回收和循环的完整跟踪和监控制度,建立以环保部为主管部门、多部门参与的执法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并健全我国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尽可能地利用最佳可得技术,有效防治汞污染。 %U http://www.fdwkxb.fudan.edu.cn/CN/abstract/abstract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