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治分析 %A 作  者:叶海波 %J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D 2019 %X 法治的精义是规则至上,而规则供给的多元化则逻辑性地要求以宪法为最高法,整个法制体系统一于宪法,并设置合宪性审查专责机关维护宪法权威。设立宪法实施的专责监督机构是中国法治建设得以迈进的关口,修改宪法、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部分地回应了宪法审查发展的理性化和专门化要求,具有丰富的法治内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专责性的宪法机关,合宪性审查因此从自发走向自觉进而迈向宪法 化和理性化;将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权限排他性地授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权的集中化和专门化;抛弃过去多个机关分理的机制,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包括法律人士)组成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专责性地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强化了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功能最 适性。为了进一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有必要建立“司法辩论—宪法审查”协同机制 %U http://www.wujhss.whu.edu.cn/zsb/dqml/2019-02-26/91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