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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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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5 

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

Keywords: 互联网平台,竞争,3Q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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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平台竞争是当下互联网竞争的主要形式。互联网应用平台通过技术接口链接多端客户和补足产品,在不同的产品和客户群之间进行交叉补贴以获取总体的利润。在平台经营模式下,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在平台接口层面、应用层面分别或者综合地展开。腾讯与奇虎的“3Q大战”,是一场典型的互联网平台之争。从平台竞争的视角来分析和评价3Q反垄断案十分重要。对QQ产品性质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腾讯的市场力量的评估,以及如何在平台商战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值得我们在反垄断执法中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References

[1]    本部分关于判决的内容均来自3Q诉讼案两审判决。见前注[29]。
[2]    参见姜奇平:“互联网时代的新竞争关系”,2012年12月6日在第二届“网规与中国互联网治理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3]    参见张小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18。
[4]    此观点亦可参见王先林,见前注[30],页336。
[5]    参见张小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28—129。
[6]    参见王晓晔:“微软为什么在欧盟法院败诉”,《中国青年报》2007年10月14日,第2版。
[7]    参见罗先觉:“欧盟微软案件裁决对我国的借鉴价值”,《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8期。
[8]    (美)伊恩? C ?巴隆:《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法(第3卷)》,张平总编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页37—36。
[9]    Herbert Hovenkamp,“Antitrust Policy After Chicago”,84 Mich. L. Rev.213,214—15(1985); Srikanth Srinivasan,“College Financial Aid and Antitrust: Applying the Sherman Act to Collaborative Nonprofit Activity”,46 Stan. L. Rev.926 etc.
[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判决书。
[1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12]    参见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31;张小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33;郭立仕:“网络经济时代中竞争政策的新课题”,《网络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等。
[13]    参见程贵孙、李银秀:“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几个关键问题研究”,《当代财经》2009年第7期。
[14]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 Vol.37, No.3,668-669(2006); David S. Evans, “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20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325(2003).
[15]    Daniel M. Tracer,“Overcharge but Don’t Overestimate: Calculating Damages for Antitrust Inju- ries in Two-sided Markets”, Caniozo Law Review,807,(December, 2011);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6]    参见陈宏民、胥莉:《双边市场:企业竞争环境的新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页4。
[17]    Sujit Chakravorti Roberto Roson,“Platform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The Case of Payment Networks”, FRB of Chicago Working Paper No.2004-09, see http://papers.ssm.com/sol3/papers, cfm? abstract_id=564564##,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0月1日。
[18]    参见徐晋:《平台经济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序。
[19]    参见谷虹:《信息平台论:三网融合背景下信息平台的构建、运营、竞争与规制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页25。
[20]    同上注,页62。
[21]    谷虹,见前注[9],页65—69。
[22]    (美)安娜贝拉?加威尔、迈尔克?库苏麦诺:《平台领导:英特尔、微软和思科如何推动行业创新》,袁申国、刘兰凤译,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页2。
[23]    (韩)赵镛浩:《平台战争——移动互联时代企业的终极PK》,吴苏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页10。
[24]    (美)Peter Fingar:《云计算:21世纪的商业平台》,王灵俊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页21。见作者对“云平台”的界定。
[25]    (韩)赵镛浩,见前注[13],页1、15。
[26]    参见(韩)罗俊皓:《免费经济学》,金香兰译,中国铁道出版社2012年版,页67—96。作者从广义上使用“互补品”,指只要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没有严格的可替代关系,就能够在某些方面成为互补。
[27]    加威尔,见前注[12],页6;Sandeep Vaheesan, “Reviving an Epithet: A New Way for Word for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Utah L. Rev,945(2010).
[28]    谷虹,见前注[9],页105。
[29]    谷虹,见前注[9],页67。
[30]    Philip J. Weiser,“The Internet,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Columbia Law Review,545,(April,2003).
[31]    例如克里斯?安德森在《免费!为什么商业未来是零元》中将免费商业模式总结为直接交叉补贴(direct cross-subsidies),第三方市场(the 3-party market),免费加收费模式(freemium),非货币性市场(non-monetary market)四种;而韩国学者罗俊皓根据消费者是否支付费用和业务相关者的数量这两重标准,将免费经济的盈利模式分为业务重定义型、赞助者型、价值转移型、共享促进型四类。参见(美)克里斯?安德森:《免费:商业的未来》,蒋旭峰、冯斌、璩静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页23—30;罗俊皓,见前注[16],页67—68。
[32]    同上注,页20。
[33]    奇虎的经营模式是通过免费提供360杀毒软件而在客户电脑上建立平台基础,获得海量端点,并进一步提供其他补足品,通过交叉补贴来获得利益。
[34]    例如,“QQ电脑保镖”能够过滤QQ软件广告弹窗,让聊天更清爽;清理QQ垃圾,包括QQ影音、QQ音乐等QQ周边软件,清除冗余和临时文件;禁用侧边栏不必要的面板,让QQ界面看起来不再繁琐,运行更流畅,导致腾讯的邮箱、微博、钱包、QQ空间、今日要闻都可能被禁用;等等。这将导致腾讯各种平台组产品的整体丧失,一方面丧失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减弱腾讯平台的吸聚力。参见李晓明:“3Q大战:谁动了谁的奶酪”,《销售与市场(渠道版)》2010年第12期。
[35]    Andrew Chin,“Antitrust Analysis in Software Product Markets: a First Principles Approach”,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27(Fall,2004).
[36]    参见郭建安:《微软讼案美国诉微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303,389,393。
[37]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7th ed), Wolters Kluwer, 2007, p.367,转引自 Sand- eep Vaheesan: Reviving an epithet,“A New Way for Word for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Utah L. Rev,942(2010).
[38]    加威尔,见前注[12],页135
[3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4号。
[40]    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336—337。
[41]    李剑,见前注[5]。
[4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
[43]    李剑,见前注[5]。
[44]    见前注[1]。
[45]    参见邓峰:“杠杆、传导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46]    李剑:“反垄断法中的杠杆作用:以美国法理论和实务为中心的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47]    互联网实验室:《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2010综合研究报告)》,页12,见http://wenku.baidu.com/link?uri=SPHSQflrJA3CIdeuG_rg8DOLwXT-ZInE-B7kKyBjxFgf9Yd5RK5mVlUjvsN6- UgNzKqwDkt475HKUGEGhhpmubMuV9E8NbAP0qWnfDh2Qju,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
[48]    除了3Q大战之外,类似的案例还有3B大战:2012年奇虎360低调推出综合搜索,8月21日起,360自主搜索引擎替换谷歌,成为360网址导航的默认搜索引擎。在一些版本的360浏览器搜索框中,360搜索也被设置为默认搜索引擎。:Hitwise数据显示,360综合搜索上线仅五日访问量份额就近10%,仅次于百度位居网页搜索第二位。尽管这一数据的真实性受到同行的怀疑,但360搜索引擎发展迅速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在搜索引擎服务领域中,奇虎能够迅速崛起,主要是凭借360强大的安装基础。奇虎凭借免费推出360杀毒软件成为仅次于腾讯的全国第二大客户端,奇虎360拥有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杀毒、360软件管家、360网页防火墙、360手机卫士、360极速浏览器等系列产品。在安装360杀毒软件的同时,会自动附带运行360安全浏览器,而360浏览器则自动默认360搜索引擎。这正是“一站式服务”客户端的巨大杠杆效应。关于“3B大战”的信息,参见“百度百科”和“搜搜百科”。
[49]    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谋求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Sa 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1890).
[50]    任天堂在19世纪80年代推出了其游戏系统NES (Nintendo Entertainment System ),并开发出超级马莉等游戏(这些游戏只能运行于NES)。任天堂通过这种排他性策略和借助网络经济效应获得了市场优势地位,迅速超过Atari成为行业领导者。1987年,任天堂通过技术手段迫使其他独立的游戏开发者在两年之内开发的游戏只能运行于NES而不能运行于其竞争对手Atari和世嘉的系统,这种强加给其合作伙伴的义务带来了两个结果。首先,游戏开发者不会为了让游戏运行于其竞争对手的系统而放弃任天堂的用户安装基础,任天堂的排斥行为导致Atari和世嘉的系统吸引力减弱,从而使整个市场都倾向于它。其次,这种独家交易又会影响消费者预期,使任天堂这个市场领导者受益。以上两点,大大加强了任天堂对相关市场的控制。导致进入者难以进入这一市场,也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因为使用Atari和世嘉游戏系统的消费者要想和朋友玩一样的游戏,就不得不购买任天堂的游戏系统。在任天堂被提起反垄断诉讼并放弃这一策略后,它对相关市场的控制才得到放松。参见张小强:《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3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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