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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2015
防空识别区设置的法理依据与实践, PP. 169-180 Keywords: 防空识别区, 专属经济区, 《芝加哥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Abstract: 防空识别区是一种要求意图由领空外进入领空的民用飞行器进行自我识别,并可能对其采取空中交通管制的特殊区域。本文认为,国际法对于设立防空识别区存在消极条件或限制条件,系基于特定功能的有限管辖权之概念。因此,防空识别区的设立绝非对于公海以及专属经济区上方空间的占领,亦无排他性。既无排他性,不同国家防空识别区当然可以重叠。本文总结防空识别区的设置系植基于习惯国际法的自卫权,目的仅仅在于确保国防,可突破国家领空范围外而行使。对未经通报进入防空识别区的外国飞机采取查明与识别措施,为防御性的非武力作为,并非攻击,因此并不违反任何国际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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