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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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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与中国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 PP. 15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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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2013年通过的《水俣公约》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减排和限时履行义务。其核心(前22条)主要规定了汞生产、贸易、加汞产品、手工和小规模采金、污染场地等多方面的管理和防治工作及技术转让机制等;其附件给出了限制汞排放的清单及时限。它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及突出技术转让和分享等特征。中国是最大的汞生产、使用和排放国,面对着巨大的防治压力。应依据公约内容,开展普查工作,构建从汞生产、供应、排放点源、废弃物到最终处理、回收和循环的完整跟踪和监控制度,建立以环保部为主管部门、多部门参与的执法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并健全我国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尽可能地利用最佳可得技术,有效防治汞污染。

References

[1]  ① 英文名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它以水俣命名,受1956年发生在日本熊本市水俣镇汞中毒现象的影响,意在纪念该次汞污染事件及其带来的可怕后果,警醒各方对汞污染问题予以重视。会议期间,各国代表还前往水俣市参加了“水俣病事件”的纪念活动。
[2]  ② See List of Signatories, http://www.mercuryconvention.org/Countries/tabid/3428/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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